敲詐勒索罪與民事維權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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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與民事維權有什麼關係?

敲詐勒索罪與民事維權有什麼關係?

敲詐勒索罪與維權有的關係主要體現為過度的維權就有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若是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後,受害者並沒有受到嚴重的損失,但是此受害者卻採取威脅等的方式,要求對方支付鉅額賠償,此時索賠的維權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與維權有的關係主要體現為過度的維權就有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要理清消費者維權行為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關鍵須弄清兩個問題:一是向媒體曝光是否屬於威脅或要挾的手段,二是消費者的鉅額索賠與非法佔有目的的關係。

二、敲詐勒索罪的4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罪和民事維權存在緊密的關係,如果民事維權過度,可能會造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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