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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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一、高空墜物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是,由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空墜物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在高空墜物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一般的民事糾紛是誰主張誰舉證,可是在高空墜物案件中,被告方不能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被告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高空墜物可能是人為造成的,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有義務調查具體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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