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中欺詐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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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罰性賠償中欺詐的定義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中欺詐的定義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中欺詐的定義是通過隱瞞等相關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二、消費欺詐如何懲罰?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如果在消費的過程中,生產者或者是經營者又存在欺詐的行為的,依法是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通常需要支付賠償費用,但是如果因為侵權行為導致消費者人身權益受損的,還可以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消費者等相關權益保護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在提供商品或者是服務的過程當中如果有欺詐行為的話,應當是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相關的損失的,並且目前我們國家所規定的賠償是具有懲罰性質的,也就是按照三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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