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汽車懲罰性賠償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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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汽車懲罰性賠償的意義是什麼?

購買汽車懲罰性賠償的意義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於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於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即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懲罰性賠償除了包括體現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功能的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包括體現懲罰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部分,這就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其結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得了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增值。也就是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超過實際損失額而給予的賠償。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此項功能,有的學者認為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不能提供的救濟;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傷害而損失很難證明的情況下,更充分地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第三,補償受害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各種費用。

二、特徵

作為民事責任重要形式之一的懲罰性賠償,其重要特徵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公私混合法性質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質。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對行為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儘管也有因無形損害而對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國家為了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預防的需要,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着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其主體雙方本身地位平等,並且賠償金又是支付給受害人的,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一般而言,是否承擔補償民事責任,主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至於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則相對次要;而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認定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其重要內容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至於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後果則相對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實際損害後果,其目的也在於評價主觀惡性程度。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高低主要從兩方面來確定;一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即是故意還是過失;二是行為人希望發生損害後果還是預見可能發生損害後果而未能避免。

3、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

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於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而補償性民事責任一般並不有意識地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嚴格按照民事主體平等性的要求來給予相應的救濟,即損害什麼補償什麼,損害多少補償多少,儘管客觀上也會給責任人帶來精神壓力,但這並不是補償的本身目的。因此,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民事責任形式相比,其嚴厲性程度要高。

如果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出現了任何的違法操作的行為後,也是會給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權益並制約企業的行為規定了當企業做出了違法的行為後也是需要支付懲罰性賠償費用的,這樣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制約企業的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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