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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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光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

採光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

採光權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第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

二、怎樣認定侵犯採光權

建築日照的鑑定方法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技術問題,具體應包括兩種鑑定方法:一種是以施工圖紙為依據進行模擬演算,如目前市場推出的日照模擬軟件確定採光時間和範圍;第二種是進行現場觀測測量,確定採光時間和範圍。針對個案採取何種鑑定方法才是最為客觀準確的方式,當事人是否有權進行選擇,以及就現場觀測而言,鑑定機構應該採取何種儀器觀測等並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尤顯混亂。

鑑定機構不審查開發企業提供的施工圖紙或進行模擬演算,而直接選擇現場觀測,觀測方法就是現場目測,給當事人的感覺是缺乏科學性。而鑑定標準通常是依照住建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方案》( GB50180-93)、《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1999)中關於住宅建築的日照標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該日照標準是建立在區分建築氣候區劃的基礎上,以氣候區劃的不同(陽光傾角的不同)確定滿窗日照小時,北京(大城市)屬於Ⅱ氣候區,其日照標準應為大寒日,觀測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其間滿窗日照時間應大於等於兩小時。

一般來説,採光全鎮的民事糾紛最好是雙方進行協商處理,這樣子的話解決過程較快且能夠最實際的解決問題。如果交由調解組織或者是法院來進行訴訟的話,其會根據相關事實來對案件進行一定的調查。但是不一定會遵守相關雙方的意願來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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