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月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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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月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四個月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4個月改名字的手續是:

1、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

2、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3、經審批後即可改名。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寶寶改名字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2、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a.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並依靠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自己可以決定姓名的變更,若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要求變更姓名的,須取得孩子本人的同意;

b.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孩子姓名的,須取得孩子本人同意;

c.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3、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4、辦理時限: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請後,3工作日內辦結;“還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辦結。

綜上所述,對於4個月的子女需要改名的,父母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程序規定來進行辦理,另外對於改名的具體要求和條件還需要由公安機關依據規定來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改名的條件的,那麼是無法審查通過並辦理改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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