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無效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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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無效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一、申請無效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中一個機關確認婚姻無效。下面詳細介紹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我國對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規定立法滯後。

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規定相對完善。

二、無效婚姻有什麼情形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三、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無效婚姻按照具體的情況一般只能進行法院的判決進行無效婚姻的宣判,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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