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異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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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異同有哪些?

一、侮辱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異同有哪些?

1、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侮辱誹謗罪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

2、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侮辱誹謗罪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3、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侮辱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二、誣告陷害罪法律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並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3)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對象;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裏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是一般客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於出於什麼動機,不影響定罪。

三、誣告陷害罪的認定有哪些?

認定本罪,主要應注意誣告陷害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本罪與錯告、檢舉失實行為的界限。刑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本罪。二者區別的標誌在於,後者主觀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實並進行告發的行為。

(2)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誣告陷害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對於對情節一般的誣告陷害行為,不應以犯罪論。情節是否嚴重,可從行為人的動機、所誣告的罪行大小、誣告的方式方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影響等方面考察得出結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侮辱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都是屬於捏造事實而傷害他人,對於這種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和權益受到損失,但對於這兩方面也是存在很多的不同,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罰是完全不同的,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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