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沒有動手還要判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需要判刑,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尋釁滋事罪中沒有動手還要判刑嗎?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人數、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被害人(未達到輕微傷以上傷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財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持械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因追逐、攔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7)尋釁滋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尋釁滋事拘留的時間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長不得超過37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速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如果構成了我國刑法當中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的話,那麼當然得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是在現場沒有動手,只要參與了,都可能會被追究的,所以無論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都是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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