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誹謗罪的人格名譽範圍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人格名譽範圍有什麼?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人格名譽範圍有什麼?

侮辱罪和誹謗罪這兩種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名譽和尊嚴,都針對的是特定的個人。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有哪些區別?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2、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三、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必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散佈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佈和文字散佈;

(二)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三)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四)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侮辱罪和誹謗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犯罪的手段不同,但是這兩種罪名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人,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的行為是行為人故意而為之的,並以此為最終的目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