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中的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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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中的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哪些情形?

侵權責任中的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哪些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背資料。”

二、侵權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其實法律上所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是因為某些侵權糾紛當中如果讓受害者去提供證據,對受害者來説難度很大,比如醫療糾紛,因為醫療救治的一些方案及醫學方面的一些常識,作為患者可能很難理解,所以這時候只能讓對方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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