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信息被點擊多少次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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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屬於誹謗罪的情節嚴重行為。

誹謗信息被點擊多少次構成誹謗罪?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是指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列舉的“情節嚴重”標準,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後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民通過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地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情節嚴重”情形,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此外,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權益的,尤其是公民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的利益,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侵害公民的權益的,誹謗行為是可以構成犯罪的,無論何種誹謗的方式,都是要被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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