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從犯立功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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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罪從犯立功怎麼處罰?

拐賣兒童罪從犯立功怎麼處罰?

拐賣兒童罪從犯立功將會從寬處罰。拐賣兒童罪中的從犯規定是幫助進行拐賣的人員將會被定為從犯,介紹拐賣兒童的行為是會被認定為共犯處理的,拐賣兒童的行為是以出賣為目的的,而兒童的認定是在未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和女童,如果是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那麼久會構成拐賣婦女的罪行,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能否認定為屬於這8種情形之一,是直接關係到對被告人能否適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響到被告人生死的問題。圍繞這8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積極地進行了探討,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不過,從現有的研究狀況來看,還存在值得繼續討論的餘地。由於筆者就上述第三種情形和第六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已專門進行了論述,故在本文中僅圍繞上述其餘的六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逐一展開討論,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據此,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的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司法實踐中,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首要分子不一定親自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活動,但其仍然要對集團所犯的罪行負責。

由於《刑法》第240條已經將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規定為拐賣兒童罪法定刑升格的事由,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在對其進行處罰時不得再將之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否則,就存在重複評價的問題。實際上,對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只要適用《刑法》第240條所規定的相應的加重量刑檔次的法定刑進行處罰,即可以滿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需要。如果在此之外將其再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就存在處罰過剩的問題。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司法認定是什麼?

從司法實踐來看,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次或多次拐賣兒童的人數累計3人以上;既可以是拐賣婦女3人以上或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拐賣婦女和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人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共同拐賣兒童3人以上。在共同拐賣兒童的情況下,對於僅實施中轉或接送的從犯,應按照其實際參與中轉或接送的人數進行處罰;而對於主犯,應按照拐賣兒童的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或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拐賣兒童的犯罪所涉及的總人數進行處罰,而不是僅僅對親自拐賣的人數負責。

在行為人實施一個完整的拐賣兒童犯罪中多個環節的行為的場合,只要這多個環節的行為針對的是同一個對象,就不能重複計算拐賣的人數。同樣,行為人拐賣同一個兒童3次以上的,也不得重複計算拐賣的人數。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存在拐賣兒童這樣的一種情況必然是受到處罰的,因為這樣的一種情況已經嚴重的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侵犯到家庭方面的利益,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需要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來判斷量刑。如果存在立功表現的話,可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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