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的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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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的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一、侮辱誹謗罪的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的,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依據情節可處罰款和拘留等的處罰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侮辱誹謗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1、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3、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4、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公民的權利的,侮辱他人的處罰標準也要根據違法情節確定,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侮辱罪屬於自訴案件,在個人人格受到侮辱以後,可以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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