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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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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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假冒或仿冒行為

假冒或仿冒行為,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這種行為又稱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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