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小學生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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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小學生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在校小學生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户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辦理)報分局户辦大廳審核批准。

二、小學生要改名字有什麼要求

根據户籍規定,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2)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5)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如果您孩子沒有到公安機關更改過姓名並符合以上條件,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書面申請(屬於在校學生的,需要學校提供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請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是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正當的公安機關單位是不會受理的,畢竟會浪費公安機關的資源,比如説理由是名字不好聽,就想更改,或者是算命大師説不好,那麼這些理由,公安機關會一律進行駁回,所以一定要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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