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強姦罪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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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強姦罪的犯罪手段?

如何認定強姦罪的犯罪手段?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的手段?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認定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鍵所在,也是司法實踐中難於認定是否強姦的關鍵。

違背婦女意志,是指沒有得到婦女的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的行為。因此判決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關鍵要看婦女對發生性行為是否同意,至於婦女表示同意是在發生性之前還是性過程中,均不影響同意的成立。

婦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無反抗為標準。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有所區別,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強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無法抗拒。因此,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是否同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惟一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綜合認定。

關於“半推半就”的性行為如何認定其是否強姦性質的問題,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中指出:“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婦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因此,如果綜合查明和判斷“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則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強姦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則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綜上所述,可基於以下因素認定被告人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違背受害人意志:雙方是否相識;被告人是否採取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就範,即使是輕微暴力;受害人是否有性防衞意識,若受害人基於羞辱不敢聲張和反抗,仍屬於違背受害人意志;遭受強暴過程中,受害人是否有求助行為。綜合各方面的情形,可在辦理相關案件中認定是否屬於“半推半就”的情形。

強姦違背了人們的性自主的權利,所以應當嚴格的處罰,具體行為人要有壓制對方反抗,或者對方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實施性行為,對於該罪的成立,要求具有強姦故意,實施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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