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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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如何認定的

認定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有六種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強姦罪結果加重情形有: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上文可知,如果有強姦婦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姦婦女或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等情形的,屬於強姦罪的加重情節,往往判處的刑罰都較重,我們還要注意,要是和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會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要是你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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