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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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如果對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就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其實就是説,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的感情和心裏都受到了嚴重的創傷和痛苦,沒有辦法進行正常的日常生活的損害。那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呢,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精神損害的對象不同於精神損害的客體。對象是損害事實指向的具體權利或法益,而客體是對象所能體現的精神利益。這等同於刑法中的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關係。隨着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日趨完備,精神損害對象範圍也由精神性人格權延伸到物質性人格權,從一般性人格利益擴展到身份權,甚至擴展到特定的財產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精神損害主體範圍

精神損害的主體指精神利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自然人是精神損害主體毫無異議。爭議點在於法人和死者能否成為精神損害主體。

有學者認為“法人沒生命,也沒有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法人的名譽權、名稱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不會發生精神上、心理上的痛苦,因此法人作為社會組織不宜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而有些學者則持肯定觀點,認為“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喪失。法人的精神損害不包括精神痛苦,而僅指精神利益喪失。精神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否認法人有精神損害就等於否認法人的人格”。

事實上,法人本質上不過是人格化的資本,其“人格不過是被用作區分或辨認團體有無民法上獨立財產地位的純法律技術工具。當我們為了經濟上的需要把一個組織擬製為人,就如同父母由於某種喜好把女兒當作男孩撫養。但若為其娶妻生子則難免有點荒唐。法人是否有精神利益呢?精神利益就是客體對於主體在精神上的滿足。它是意識範疇的概念,有且僅有擁有人腦的自然人特有。法人的名稱、名譽是其商譽的組成部分。而商譽可由評估機構評算其商業價值,顯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人身權,而是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也否認了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遭受侵害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始於出生,止與死亡。死者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而侵害死者的屍體、名譽或隱私等,實質上是侵害死者近親屬的經濟或精神上的利益。因此,死者不能成為精神損害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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