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家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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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的社會生活當中,為了加強產品的宣傳力度,同時也是為了增加產品的知名度,許多商家會選擇使用他人的肖像進行宣傳,以作商用。但是有些時候,對於他人肖像的使用是未經過同意的。那麼被商家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解答與分析。

被商家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

被商家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權,權利人均會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如果認定侵害肖像權,部分法院會支持原告關於合理支出部分的主張,該部分支出屬於損失。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

拓展資料

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結合上文內容可以看出,針對被商家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該問題需要與實際的情況進行關聯。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於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尋找商家進行協商要求賠償,對於不予賠償繼續使用肖像的情況,可以進行相關的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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