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肖像權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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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對於自身的保護,都有着的相應的法律可以作為維護的利器。肖像權是我國每個公民都擁有的權力,但很多商家不經過商議,私自使用別人的肖像作為,作為銷售的工具。特別是在網絡大發展的當下,對於肖像的侵犯無孔不入。那麼我們面對侵犯公民肖像權如何維權呢。

侵犯公民肖像權如何維權?

侵犯公民肖像權如何維權?

一、首先固定證據。因為是網絡上使用,你要起訴舉證會比較困難。因此如果你要維權,首先得將其適用你照片的證據固定下來。而這個固定證據的過程可能比較麻煩,你能採取的方式是截屏或者拍照。而這兩個證據對方容易進行質疑,比如説是PS的。如果對方説是PS的,你就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不是。到時恐怕要做鑑定。為了避免訴訟中爭議,你在固定證據時最好律師見證,或者公證機關公證你的固定證據為真實證據。

二、固定證據後,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使用你的照片,並可想對方要求支付你一定的賠償費用。因為對方是宣傳使用,你的照片實際上是起到了廣告作用,故你可以根據對方的經營額,來主張一定的費用。但是是多少沒有固定標準,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判斷。

三、如果提起訴訟可能有一個障礙,即該店原來初次使用你照片時,儘管你不情願,但是礙於在公司還是拍了,這個是你的默認等於同意。因此你還要舉證現在使用不是你同意的。

四、從以上情況看,你打這個官司可能得到的賠償並不是很多,訴訟的主要結果可能是對方停止使用你的照片。因此建議你協商解決最好。

當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那麼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呢,哪些屬於侵犯肖像權行為?

一、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民通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以下為常見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

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1)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粧品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在其商業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説明其化粧品能使皮膚白嫩的功能,就屬於營利型非法使用。

(2)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鑑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於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

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醜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塗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鬍鬚、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塗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醜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

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受到肖像侵犯時,首先應該積極去採集有力的證據,然後與商家商議如何處理這件事,賠償自己的損失。若協商不妥,有必要的話則可以依照向當地法院進行訴訟申請,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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