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新聞攝影肖像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8W

侵犯新聞攝影肖像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侵犯新聞攝影肖像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媒體為了商業目的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最主要的也是要保護肖像權所體現的這種精神利益。所以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新聞媒體都要儘量徵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眾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經其本人及其有關人員准許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於商業目的,這就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廣告宣傳對於商品銷售具有重要的推廣作用,而公眾人物有助於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強商品的號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應。對此一些媒體為了商業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害。

二、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的照片和錄像未經本人同意。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的肖像製作專有權。根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媒介可以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公眾活動或其他報道價值的任務、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應拍錄那些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如果公眾人物未處於公眾活動或新聞事件中,或者即使參加了公眾活動但並非報道內容所需要,則未經公眾人物許可不得拍照、錄像。

2、擅自使用公眾人物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這主要是指新聞報刊書籍以及其他一些公開刊物未經公眾人物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為裝飾,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頁、文章的題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專有權。如中國女演員梅婷因《希望》雜誌未經其允許將其作為封面並在旁邊寫有不相關的文字而提起訴訟,認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成立,判令《希望》雜誌賠償原告4000元。

3、擅自拍錄公眾人物私人場合的肖像。私人場合發生的事實較多地涉及到隱私問題,新聞工作者拍錄他人私人場合的肖像必須經過本人同意。“私人場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動和私人交往的空間。在私人場合,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地開展各種活動,這種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在任何公開場合,可以拍錄有新聞價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領域、心裏諮詢處等私人場合,未經本人同意拍錄他人肖像均為新聞侵害肖像權。在私人場合,除了違法犯罪活動或是其他同社會公眾利益或國家集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隱私性,拍錄其肖像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為。所以,新聞工作者必須慎重對待私人場合的肖像拍錄問題,一般的私人場合應儘量迴避拍錄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如果確實需要拍錄的必須要徵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眾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於保護公民肖像權和人格尊嚴考慮,通常也被認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非法制作和擁有他人肖像;侮辱、毀損他人肖像;以及通過照片處理軟件對他人的肖像進行惡意的修改或做其他處理;這些做法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更別説未經其許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體、報紙或是雜誌徵得公眾人物許可使用其照片,但他們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採取一定方式故意改變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種效益。這在現實生活中的侵權糾紛為數不少。

公眾人物,由於他具有公眾性,所以在,肖像權方面的保護是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説媒體是為了商業方面的目的,但是卻沒有經過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的使用她的照片,或者是新聞媒體採用不當的方式拍攝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都是屬於侵犯肖像權。

三、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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