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侵犯肖像權 - 情況都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我們現在的人越來越關心我們國家法律中對我們賦予的各項權利了,因為時代的改變我們對法律也越來越重視了。我們國家法律中賦予我們的權利其中就有肖像權,侵犯肖像權的事件也有非常的多。那麼什麼情況下是侵犯肖像權,如何構成侵犯肖像權呢?

如何構成侵犯肖像權?情況都有哪些?

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在我們國家法律中對如何構成侵犯肖像權和構成肖像權的情況其實都有了解釋,我們國家的肖像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了,如果未經過本人同意使用照片的同時利用本人的照片進行牟利的行為這樣就構成了侵犯肖像權。侵犯肖像權的規定還有很多,所以瞭解相關的法規是對我們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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