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的基數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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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殘疾賠償金的基數的規定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的基數的規定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的基數的規定是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係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

對於單處傷殘的,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對於多處傷殘的,確定殘疾賠償金時,以評定的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其他傷殘為2級—5級的,每增加1處,增加賠償比例4%;其他傷殘等級為6級—10級的,每增加1處,增加賠償比例2%;增加的賠償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最高賠償比例不得超過100%。

二、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農民:42.31元/天×誤工天數;居民:按職業)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數為20.92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農民誤工費參照“農、林、牧、漁業”誤工費標準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0元/天)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一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話,那麼對於生活方面的影響是非常重大的,首先就是關於勞動力會進行一定的損失,還有就是日後自己的生活,如果不能自理的話,也會需要有護工費用的,所以此時進行一個傷殘賠償金的補償的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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