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需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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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損害賠償需具備哪些條件?

精神損害賠償需具備哪些條件?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他損害是一致的,因為民事侵權責任理論是建立在存在損害的事實之上,這種損害可能是財產的,也可能是非財產的,因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由於侵犯非財產利益的損害結果帶來的,與其他損害不同是,其他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僅指財產上的損失,可用金錢計算,故賠償的金額也易確定,而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的名譽被損,信用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採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賠償責任。

對精神損害事實的認定,可依據以下三點,有其中之一即可認定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1、內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被侵權對象本身的自然反應和外部表現來驗證,如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悲痛、精神憂鬱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社會的反應來驗證,如侵害行為使公眾輿論或有關組織對受害人的品德、聲望、信用等評價有所降低。

3、依據間接的財產損失來驗證,如公民受到侵害後,無法正常工作勞動,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

這與其他損害賠償是相同的,但精神損害行為有本身的特點,精神損害行為只能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不可能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精神損害行為指向的內容必須是特定的,損害行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損害行為指向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具體的。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繫。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對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為無因果關係,行為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往往會發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損害後果的大小不同。對人身權的侵犯其行為和後果之間常需要一個轉換環節,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產生的精神損害後果往往以間接的方式表現的,許多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都是通過公共輿論的力量並藉助人們的自尊心和名譽感而致損害。

(四)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過錯是侵權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兩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損害賠償,由於是完全是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原則,故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的區分一般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多少,但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主觀損害,故意和過失反映出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具有輕重之別,故在認定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時,一定要注意區分故意和過失侵害,區別對待,讓故意侵害者承擔較重的責任。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性

1、賠償的必要性

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1)精神損害賠償是與市場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相關的問題。只要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就必須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在當今社會,同其他損害賠償一樣,侵害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僅僅因為它是精神上的無形損害,就將其棄之不管,不予賠償,是違背市場經濟平等和公平原則的。

(2)在社會生活中,金錢除了交換等價的商品和服務外,無疑還有其他功能,包括作為精神、感情利益基礎之功能。

(3)確認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加強民事權益司法保護的一個重要措施。

(4)受害人可以使用所獲得的賠償金,進行一些有利於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動,從中得到樂趣,達到消除或減輕精神痛苦的目的。其五,由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權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

2、賠償的有限性和輔助性

雖然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錢賠償是必要的,正當的,但金錢賠償作為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方式具有侷限性和輔助性。對於較輕微的精神損害或當事人不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不一定判決賠償。

在滿足了可以獲得神損害賠償的條件之後,需要拿出證明自己確實滿足條件的證據,才有可能會獲得相應的賠償金金。一般來説,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死者並不是責任方,那麼此時肇事責任人是需要向死者家屬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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