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他人非營利侵犯肖像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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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現他人非營利侵犯肖像權怎麼辦?

發現他人非營利侵犯肖像權怎麼辦?

1、發現他人非營利侵犯肖像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2、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哪些行為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任何人幾乎都是有肖像權的,一般在照片的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形下,就使用了他人的照片,就有可能會夠成侵權。但是若民事主體違章被拍照,或者是在司法審理時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等行為,即使是對方並沒有同意,但是也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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