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 - 隨意打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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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的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32條中解釋隱私時説明私人生活安寧屬於個人隱私,在未徵得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情形外,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將屬於違法行為。
《民法典》將隱私具體分為兩個方面:
第一,生活安寧,主要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擾、妨礙的權利。不管是普通人還是名人,都具有自然性與社會性的雙重屬性,在與他人交往的同時,也需要獨處,保持自己私生活的安寧,不被他人打擾。
第二,生活祕密,包含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隱私權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他人不得擅自公開披露。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