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支付違約的懲罰性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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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不支付違約的懲罰性賠償怎麼辦?

對方不支付違約的懲罰性賠償怎麼辦?

對方不支付違約的懲罰性賠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書寫訴狀之後向法院起訴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一)違約金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它具有以下特徵:

1、以違約行為為產生條件,不以損害事實的產生為前提。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意見,金錢數額明確具體,沒有爭議性。

3、具有懲罰性,當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時就發生了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金

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它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違約行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具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必須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未發生的損害事實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金。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具有補償性。與違約金不同的是,損害賠償金是以實際損失的程度作為賠償的範圍,因此在性質上是具有事後補償性的。

二、違約責任如何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

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

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於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範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違約情形一旦發生無疑會給遵守合約的一方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彌補並且也為了防止損失擴大,是必須得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懲罰性的賠償金的,若是對方一次性沒有能力全額支付,那麼其也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延期或者是分期支付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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