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侵權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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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侵權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產品侵權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一)產品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精神損害是產品責任案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與身損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損害又稱非財產上損害,指不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2000年7月8日通過修改的《產品質量法》第44條中侵害人的賠償範圍有“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有學者當時主張應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歸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是通篇不見精神損害賠償的字眼,法律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明確立法規定。值得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8日以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形式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認可。

(二)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律規定:

根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三)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四)關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説明中明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受害人人身傷害,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與《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其性質均屬於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產品侵權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特殊之處在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難以認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只能根據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與該精神損害有關的各種因素,定出賠償額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可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法官對自由裁量很大,建議最好還是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看是否能爭取更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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