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後價格欺詐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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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碼標價後價格欺詐如何認定?

明碼標價後價格欺詐如何認定?

明碼標價後價格欺詐的認定方式是看價錢所標明的商品的一些具體的情況和實際的購買情況是否一樣,價格欺詐行為指的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

(一) 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 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 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 , 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 , 以低價招引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 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 , 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

(四) 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五) 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 , 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

(六) 銷售處理商品時 , 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

(七) 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 , 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 ,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 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二、對消費者進行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針對一些商業促銷廣告中嚴重存在的對產品(服務)質量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角度對廣告法的相應規定作出呼應,為打擊以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見本書附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佈虛假廣告的廣告主索取加倍賠償。

在當代社會有一些存在着店大欺客的現象,還有一些不法的商家,甚至會利用一些虛假或者是一些比較讓人混淆的條件,欺騙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話,應當理性的看待這種行為,收集相關的證據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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