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不合格拒絕付款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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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質量不合格拒絕付款是否可以?

產品質量不合格拒絕付款是否可以?

產品質量不合格拒絕付款是可以;當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合同,一方按時付款,另一方按時提供符合約定的貨物,否則,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賣方提供的貨物質量不合格的,就是違約行為,買方可以如下處理:

(1)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如買賣合同約定一方違約的要支付違約金的,當賣方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時,買方就可以拒收貨物,並要求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解決糾紛。

買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院打官司的方式維權索償。

實踐中,賣方提供的貨物質量不合格時,買方要求賠償的,賣方時常會找種種藉口拒絕賠償,甚至反咬一口,要求支付貨款甚至賠償。這時,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

三、產品質量的判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日常生活當中不論是購買房屋還是購買比較大件的產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合同的約定,既然是購買新的產品,那麼肯定是希望質量方面都沒有任何的缺損,質量方面存在着瑕疵的話,對消費者來説可以拒絕進行付款,這是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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