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量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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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量定標準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量定標準是什麼?

1、國家法制的統一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責任的規定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侵權責任法》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統一一般法與特別法,可考慮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考慮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確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不盡合理的原因,可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2、國家整體及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

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雖國家整體實力較強,但人均GDP還較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發展方式粗放,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同時,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西差距和城鄉差距都較大。這些因素決定了法官不宜確定過高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司法解釋規定“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不意味着法官就要按最高數額判罰,而只是為不同侵權情形預留空間,法官還是要根據各種因素綜合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

3、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

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害數額不高,而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所獲得的利益巨大。對於侵權人的行為,一方面受害人很難對因果關係進行證明,因而很難勝訴;另一方面,由於實際損失很小,受害人獲得的實際補償金也許不能衝抵其提起訴訟的費用,從而不願提起訴訟。這樣就難以達到制裁侵權人和遏制不法行為的目的。

4、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

如前所述,懲罰性賠償是一個帶有公權參與色彩的民事救濟手段,它關注第三人和社會。這就使懲罰性賠償具有協助執法機構執法, 完善社會管理機制的功能,進而填補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調整的“相對空白”,制裁那些不構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不法行為。

5、侵權人從其不法行為中所獲得的利益

“任何人都不得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利”。如果侵權人在其侵權行為中可獲得較高非法利益,為不使侵權人獲利,對其不法行為確定的賠償金額應相應較高,否則,會因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很低,達不到懲罰性賠償遏制不法行為的初衷。因此,侵權人從其不法行為中所獲得的利益也是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參考因素。

6、侵權人的賠償能力

侵權人的賠償能力決定了懲罰性賠償金判決的執行狀況。如果所判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巨大,而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又很弱,就會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從而有損司法權威。相反,如果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很強,而所判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又較少,就不利於遏制侵權人的不法行為。因此,侵權人的賠償能力也是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參考因素。

二、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法律中也是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如果在出現了違法行為後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來索要相應的賠償,如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發生侵權行為後侵權方要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那麼在確定賠償費用時會按照侵權方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金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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