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95K

隨着我國交通運輸行業的快速發展,各類交通事故明顯增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交通運輸事故損失的賠償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那麼,面對汽車交通事故導致貨物損壞問題,我國汽車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汽車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一、汽車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

(一)在委託汽車運輸貨物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壞的,可以要求承運的運輸公司賠償所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對於貨物損失額,如果在託運時有保價的,則應根據保價賠償相應的貨物損失;也可根據託運方與實際貨物接收方相應的合同價格、銷售發票等來確定貨物損失;如果沒有辦法提供直接的貨物損失依據的,也可以在訴訟中委託物價部門對貨物損失進行估價。

(三)如果雙方就貨物損失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根據《合同法》第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另外,目前在我國尚沒有專門針對汽車貨物運輸限額賠償的法律條款,相關內容基本以原則性規定的形式存在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另外2000年交通部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了《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其中第八十三條規定貨運事故賠償數額按以下規定辦理:

1、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2、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聲明價格的,按志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

3、未辦理保價或保險運輸的,且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賠償。

4、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和其他雜費。貨物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税費時,應按承運貨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

5、貨物毀損或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二、汽車運輸損害賠償注意事項

(一)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的差額大小並不能作為違背公平原則的判斷標準。我國《鐵路法》、《郵政法》均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保價運輸以保價金額為限的法律效力,而並沒有因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金額相差過大的例外賠償條款。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我國已在法律上認可了保價運輸中以保價金額為限的法律效力,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並不直接導致違背公平原則。

(二)《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不能理解為絕對公平,而應理解為相對公平,即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相應的權利。在保價運輸中,由於託運人需按保價金額一定比例支付保價費,故託運人往往會為減少支付保價費而少報保價金額。按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託運人因少承擔了支付保價費的義務從而減少了在索賠中的權利,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

(三)保價金額是由託運人自身填寫,導致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金額發生是由於託運人自身的故意,託運人完全可以預見此後果的發生,託運人應當為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如果因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即按實際損失賠償的話,對承運人而有失公平。首先,承運人並不知道貨物實際價值,即無法預見損失的大小。其次,託運人少報保價金額已直接導致承運人少收了保價費。再則,託運人少報保價金額會導致承運人低估運輸風險,從而無法通過投保等方式充分轉嫁運輸風險。

對於汽車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問題,小編在上文中為您做了詳細的介紹,另外還為您補充了損失賠償的相關注意事項,相信您對此應該有所瞭解。通常運輸事故糾紛賠償需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原因,如果您對自身情況無法把握,可以電話委託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結合實際情況為您解決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