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之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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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之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損害賠償之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之訴訟的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等。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離婚賠償標準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上原則。

二、具體內容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離婚賠償標準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離婚賠償標準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離婚賠償標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離婚賠償標準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離婚賠償標準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離婚賠償標準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規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對離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隔,而且無過錯方還應當對有過錯方的過錯情況向司法機關舉證,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判決有過錯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一般來説,雙方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但需要考慮到子女的成長髮育等實際情況下,應當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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