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關於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佈施行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2000年10月8日信息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户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關於網絡隱私權比較成形的法律,僅是在一些部門規章中有所涉及。

因此,目前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侵權特點

1、侵權產生的容易性

網絡隱私的載體是具有虛擬性質的網絡,其不可觸摸性導致了私人空間、私人信息極其容易受到侵犯。網絡的高度開放性、流動性和交互性的特性決定了個人信息一旦在網絡上載播,其速度之快、範圍之廣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將無法控制,使得侵權變得十分容易,而救濟變得相當困難。

2、侵權主體和手段的隱蔽性

關於侵權主體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難的。因為網絡的虛擬性是侵權者用以保護自身身份的屏障。他們在竊取用户信息時可以不留任何痕跡,他們也可以應用先進的技術手段把整個侵犯過程做得無聲無息,甚至他們可以變換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誰盜

用過自己的信息。即使會留下痕跡,由於網絡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發現被侵權時,“證據早已不復存在”。網絡用户在通過網絡進行收發email、遠程登錄、網上購物、遠程文件傳輸等活動時,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非法收集個人信息,並用於非法用途等。整個過程用户可能渾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權結果發生後,用户仍處於茫然的狀態。

3、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由於網絡的易發佈性和傳播性,網絡信息的發佈具有了更快的傳播速度及更廣的傳播範圍,極其可能造成用户個人私密資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質損失。同時有可能給用户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給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4、侵權的空間特定性

侵犯網絡隱私權,其侵犯的客體必須以網絡作為其載體,有別於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的載體之廣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網絡隱私權所發生的空間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網絡。

隨着網絡的不斷髮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和使用到網絡,那麼在網絡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是會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危害性,如果公民在使用網絡時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侵權人索要賠償,同時司法部門會對侵權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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