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運營商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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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網絡安全嚴格的來説是需要專業的計算機技術、信息安全技術和通信技術等多方面都比較專業的人才才能夠做到的,當然,區別於大家平時日常生活中的網絡使用,如果站在維護國家網絡信息安全的角度來看,網絡安全法的出台就很有必要,其中對於網絡運營商也制定了相關法條。那麼, 網絡安全法運營商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網絡安全法運營商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網絡安全法運營商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網絡安全法運營商對網絡信息安全的規定

(一)第三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户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祕密的保護。

(二)第三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户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三)第三十六條

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第三十七條

公民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

(五)第三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六)第三十九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七)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户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八)第四十一條

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件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件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十)第四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應該健全對於客户信息的相關保護制度,另外,網絡運營商在收集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的時候,是需要徵得收集者的同意的,對於公民的個人信息不能夠隨意的泄露,為了防止這些信息有可能發生泄漏就應該採取必要的技術保密措施。另外,國家還要求網絡運營商應該建立一定的網絡信息安全投訴,接到投訴以後應該及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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