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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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就是在醫學上對剛出生的寶寶進行的一些證明,包括出生時間、出生地點等等,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它是是每個公民出生都應該頒發的證件。在我們的平時生活中,經常會因為搬家或者家裏被盜,然後就把出生醫學證明弄丟了。那麼,相信大家都想要知道如果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怎麼辦?出生醫學證明補辦流程是什麼?

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的流程?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辦流程是什麼?

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二、相關法律法規

衞生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依法獲得衞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 衞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有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出生證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於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衞生部委託機構。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於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衞生部委託機構。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台賬進行管理和備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羣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 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濕、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標準規格及真偽鑑別方法,參照《衞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衞基婦〔2003〕23號)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衞婦社發〔2004〕319號)的要求執行。

在進行補辦的過程中還要提交一些材料,比如説父母雙方的户口本以及原來的出生醫學證明的編號等等材料,補辦的時候手續比較複雜,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妥善的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如果遺失需要進行補辦的話比較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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