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補辦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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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補辦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出生證明如何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縣(區)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一)未報户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正常醫院分娩的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程序和相關資料:

1、確定新生兒姓名(未取名字,不能辦理)。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醫學記錄(接生醫院提供);出生證明申領表(醫院提供,家屬填寫);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複印件;生殖健康證(準生證);孕產婦保健冊(本院建卡)。

3、辦證時間:為每週一、三、五(節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醫學證明為法律證件,一經辦理,新生兒姓名不得更改,並要求新生兒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親自辦理。

超過出生後三月及以上辦證的,還須提供父母雙方的户籍證明或户口簿。

三、家庭接生嬰兒出生證辦理規定:

1、對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接生員接生的新生兒,由該家庭接生員出具含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內容的出生醫學記錄,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辦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2、對未經許可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辦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旁證材料: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該新生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材料:指接生單位或個人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鄉政府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書。

出生證明如果丟失了必須要立刻按照以上的出生證明補辦程序以及準備相對應的資料進行補辦,沒有出生證明,辦理很多的手續都會非常的棘手,不會很順利,出生證明對於一個新生兒來説是非常重的證明之一,遵守相關規定,保證出生證明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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