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深圳起訴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1W
外地户口深圳起訴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外地户口深圳起訴離婚

外地户口起訴離婚,規定是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或者到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訴。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户籍遷出後的情況: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外地户口起訴離婚流程的相關信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