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外地户口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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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為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一般情況下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訴訟離婚一般情況下是夫妻一方當事人希望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針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存在糾紛。有時候,夫妻一方可能是外地户口,那麼,如果是外地户口起訴離婚嗎?

如果是外地户口起訴離婚嗎?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當地法院可以起訴離婚,要提供當地居住證明,工作證、暫住證等

起訴離婚的具體程續:

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原告就被告原則,可以解決夫妻一方是外地户口起訴離婚嗎原被告問題,同時小編還為您補充了起訴離婚的具體程序,在起訴離婚中,法院還是會針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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