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走了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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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走了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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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參加二輪土地承包,户口又遷走了,能要回土地們

  肯定不行的。如果是沒有遷走户口的,農村土地承包時因歷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農户,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精神,對農村一輪土地承包時個別農户因家庭農業税費負擔重、缺乏勞動力等原因,主動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要求分配承包地的,應按照“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的基本原則和“保持穩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分類處置”的工作原則妥善處置。有集體預留機動地、新開墾土地等可用於調整分配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農户提出申請的,可採取民主協商、村民議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對其給予調整分配;沒有集體預留機動地、新開墾土地等可用於調整分配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暫不對其進行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待以後具備條件後再解決。  遷户口也要在承包期內的,才有可能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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