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出後還擁有原土地承包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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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遷出後還擁有原土地承包權嗎

户口遷出後還擁有原土地承包權嗎

户口遷出後還擁有原土地承包權,根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可見,只有是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遷入縣城或小城鎮的或遷入其他鄉村的不算),並且必須是轉為非農業户口的(依然是農業户口的不算),承包地才是應當交回發包方(村委會)的。

一般情況下,可以繼續經營到承包期限結束。政策是:三十年不變。

二、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説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裏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程序簡單,有利於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調解的程序簡便、靈活,並有利於實現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仲裁。相對於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程序也比較簡單,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如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徵在於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理絕大多數糾紛的最後屏障。

農村土地的利用率是很低的,這種狀態也不利於發展新農村建設,也會直接影響到農民本人的收入狀況。所以説,促進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改革對農村的發展是有着深刻的影響的。農村土地的承包模式基本上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就算有家庭成員把户口遷出去了,村集體也不會收回土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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