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户口遷回父母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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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之後户口遷回父母家可以嗎?

離婚之後户口遷回父母家可以嗎?

離婚之後户口再遷回父母家是可以的,雙方在離婚後,户口在一個户口本上會有很多不便,當事人有權利選擇分户或者將户口遷出。但是,這種權利並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必須符合遷入地的户籍政策。

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同時,公安機關作為户籍的管理機關,當事人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機關有告知的義務。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二、户口遷入證明怎麼寫?

户口遷入證明寫法如下:

(一)稱謂:一般寫入户地派出所名稱

(二)引語:申請的意圖,扼要敍述本申請書目的

(三)正文:圍繞遷移規定條件進行敍述,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介紹家庭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入户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工作單位、住房情況、實際居住情況等)。

2、提出遷移户口的理由或原因。

3、遷移户口要求,一般指將何人由何處遷至何址。

(四)結束語

(五)落款(本人簽名及日期)

申請書一般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沒有被投靠人的也可由遷移人提出申請。

户口遷入證明的主要內容首先是稱謂;其次是户口遷入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然後是申請遷入的理由和事實依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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