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與户口本籍貫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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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與户口本籍貫不一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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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與户口所在地不一致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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