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户口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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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户口遷入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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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親屬可以掛靠遷入廣州户口

原則上來説,不可以:
  1、户口投靠直系親屬遷移的,在符合遷入地准入政策、並且當地的集體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相互遷移;
  2、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等,具體諮詢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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