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農村户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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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為農村户口算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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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為軍人要怎麼離婚


根據婚姻的相關規定,軍人的婚姻稱為軍婚,軍婚與普通婚姻有所區別,法律優先保護軍人一方。關於軍人如何起訴離婚的問題,如果軍人一方想離婚,即便軍人配偶不同意也能夠比較順利的離婚,而且優先保護軍人一方的權利;如果軍人一方不想離婚,那麼軍人配偶離婚手續辦理會很困難。軍人離婚時,以軍人的訴求為主。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裏所説的重大過錯包括: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可見,婚姻法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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