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農村户口孩子如何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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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農村户口孩子如何落户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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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如是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如是一方財產,不參與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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