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移申請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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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移理由及需要的證明

户口遷移申請理由有哪些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户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户,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註銷户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户,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户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户,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户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户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户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户,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户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二、户口遷移類別

居民轉遷户口分為四大類,即有合法固定住所類、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類、引進的人才、親屬投靠類。如果手續齊全、符合辦理户口遷移申報材料規定,公安機關一概不得拒絕辦理。户口遷移落户只收相關工本費。

前文提到的都是屬於法定允許的情形。由於我國人口數量極多遷移極其頻繁,因此我國實行了相對嚴密的户籍制度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社會秩序的運行,而户籍法律規章制度就是其直接產物,從上文即可看出遷移理由是受相關法律制度約束的,也需要身份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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