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户口上城鎮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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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上城鎮社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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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可以落在城鎮户口上嗎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  1、户口遷入地的准入政策,遷入地的户主及集體同意接收的前提下,農業户口的人員可以遷入“非農業”户口(如購房入户等)所在地落户;  2、但是户口遷移後,當事人的户口性質也會是“非農業”的户口性質。  一,遷移户口的資料及手續,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基礎證件(資料):當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户口遷出證明、户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2,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户口申請書(出具遷移的理由)、購房入户(提供房產證)、人才引進(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等;  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户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請領取户口遷移證並註銷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帶上遷移證及上述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請落户;  5,當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户口遷移類型,具體諮詢户口遷入地及遷出地的派出所,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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