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用户籍證明代替户口本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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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用户籍證明代替户口本可以麼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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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户籍證明代替 户口本 結婚 可以嗎

  你好 新婚姻法 户籍證明代替户口本 結婚 是不可以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規定: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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